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《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》(穗府办 [2004]52号)规定: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单位公众服务网和 殡仪馆公告栏进行公告,自公告之日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,殡仪馆可 以对尸体进行处理。希有关丧主在60天公告期内来我馆办理尸体的处 理事宜。逾期不办我馆将按《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》(穗府办 [2004]52号)对尸体进行处理。 特此公告! 广州市殡仪馆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